金坛区洮西小学教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工会|发布时间:2019/12/31 15:05:56 |4369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依据《金坛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办好学校发挥作用。
第四条:教职工大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汇报工作,接受教职工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教职工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四)审议决定学校教职工有关的住房分配及生活福利等重大事宜。
(五)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七条:教职工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教职工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或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市教委、市教育工会协调。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如以后教职工人数超过一百人时可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及产生参照《金坛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队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教职工大会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支部、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教职工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当围绕教育教学改革、教育事业发展、教学质量提高以及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教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大会或主席团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三条: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学校工会会同主席团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办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它应承担下列工作:
一是实行教代会制度时,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是提出教职工大会议题的建议与学校党政部门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三是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意见,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四是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五是处理教职工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负责解释。